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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所长贪污受贿,可以向当地纪委或检察院举报。
贪污受贿是违法犯罪行为,一定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领导在你的银行卡上走帐存在危害;若领导通过你的银行卡走账,你不知道这走账的钱是否干净(受贿),是否违法,若将来你的领导翻船,肯定涉及到你,不菅你怎么解释,你都是间接或直接参与受贿和违法活动,你也必定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说,自己的银行卡不能让任何人走账,一定要学会保护自己。
女死刑犯怀孕了咋办,孩子能生下来吗?生完以后还要被执行死刑吗?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也就是说,应当判处死刑的女犯罪嫌疑人,如果经查的确已经怀孕,那么会改判为无期徒刑。
另外已经怀孕的女嫌疑人和犯罪分子,一般不会在看守所和监狱关押,而是有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或暂予监外执行。如果罪行较轻,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可以依法判处缓刑。
当然了,已怀孕的女性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分子,如果本人愿意,可以将孩子生下来,哺乳期满后,原来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收监执行。
至于收押、入监时未怀孕的女性嫌疑人、女性犯罪分子,在羁押和服刑期间不可能再怀孕的(如果有属于严重的监管责任事故)。
以上回答供参考。
罪刑法定。
我国《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而且对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这一规定,要做出对“怀孕妇女”有利的理解和解释,即其时间段不仅局限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也包括审判前在羁押受审时已是怀孕的妇女。
不仅如此,对于涉嫌犯罪的怀孕妇女,在其被羁押或者接受审判期间,无论其怀孕是否属于违反法律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也不论其是否经人工流产或者自然流产,也不论流产后移送起诉或者审判期间的长短,仍然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一律不能适用死刑,这是绝对的,这里的不能适用死刑,亦包括不能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情形,故此种情况下最重的量刑只能判处无期徒刑。
因此,女死刑犯怀孕了,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孩子不仅要生下来,而且要采取各种必要措施保障怀孕女犯及出生婴儿的健康安全,虽然女犯作恶多端,但是孩子是无辜的,绝对不能株连,生命面前人人平等,当然不可能随意剥夺婴儿的生命权、生存权、健康权。
同时,为了更好的保障出生婴儿的健康成长,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其目的是为了保障无辜婴儿的权益,维护婴儿的切身利益。
即使犯罪妇女生完孩子,过了哺乳期,仍然不能重新对女犯执行死刑,而只能依法执行人民法院按照《刑法》第49条规定而判处的刑罚量。个别犯罪分子据此利用法律的人性化规定来逃避死刑执行,钻法律的空子。
越南就有一位这样的奇女子:
这个女毒枭叫阮氏慧,她领导的贩毒集团贩卖的毒品已远超过执行死刑的标准,当时同案犯有数十人被执行死刑,但是阮氏慧不甘心。
当时阮氏慧被判决死刑之后,她绞尽脑汁、想方设法逃避死刑,最终狡猾的她利用了法律对于孕妇保护的特殊规定,买通了狱警,成功将所购男人精子注射到自己的体内,并成功受孕。
当时越南法律和我国法律非常接近,规定对于孕妇不能判处死刑,阮氏慧自然被从死刑改为终身监禁,逃过一劫。
无独有偶,我国也有一个类似案例:
90年代的湖南女贪官蒋艳萍,利用美色与多名领导发生性关系,10多年就从一名仓库保管员火箭般升至副厅级干部,不择手段晋升上位,其结果就是报复性敛财上千万。
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最终蒋艳萍贪污受贿的勾当东窗事发,被判死刑后还色诱看守所副所长,妄图用怀孕来逃避法律,实在是匪夷所思、疯狂至极。
偏偏这个副所长又是一个意志力极差之人,被蒋艳萍的美色迷惑的神魂颠倒,竟然在看守所内与蒋艳萍过起了恋人世界,二人多次发生性关系并致蒋艳萍怀孕,结果这名副所长被判刑七年,而蒋艳萍则被改判为死缓,侥幸躲过一劫,保存了性命,但是死罪可免,活罪难逃,等待蒋艳萍的是漫长的牢狱生涯。
当然,这种事情都发生在过去监管不规范,法律意识不强的年代,现在基本上不会再发生了。多行不义必自毙,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对法律心存敬畏,严格遵纪守法,做一个安分守己之人,才能平安幸福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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